年迈花甲的老人本应享受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她却因老伴的去世,体弱多病无人照料,无奈一张状纸将亲生儿女告上法庭,6月25 日禹州市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原告郭某,今年85岁,有五个儿女。儿女成人后相继另立门户,各自过上了幸福的日子。老两口也完成了他们的心愿,过着舒心的日子。不料1997年郭某的丈夫因病去逝,只剩下郭某一人。因年迈体弱不能再独自生活,1997年5月,通过中间人郭某、王某等人说和,郭某的三个儿子达成了赡养协议,协议约定:三个儿子每人每月支付给原告郭某零用钱50元,三人对郭某轮流赡养。赡养协议签订后,三被告按赡养协议尽了赡养义务,但自2000年2月份起,因其他原因赡养协议无法履行,生活拮据的大女儿将母亲接到其租住的一间住房内对母亲进行赡养,其他被告也没有对原告进行轮养。期间,五被告均尽了赡养义务,但被告曹老二未按协议的约定向原告郭某支付每月50元钱的零用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义务。本案中,原告郭某已是85岁高龄的老人,身体有病,无劳动能力,原告的五个子女都应对原告尽到赡养义务。1997年5月5日,被告曹老大、曹老二、曹老三签订的赡养协议已经付诸实施,是合法有效的协议。自2000年2月份以来,原告在大女儿家中居住,随大女儿生活,大女儿尽到了很好的赡养义务,其他被告也都尽到了相应的赡养义务,尽到了一定的责任,但被告曹老二自2000年2月份以来虽然对原告尽了部分赡养义务,但未按照1997年的赡养协议约定每月向其母亲支付50元的零用钱,该笔费用应当由被告曹老二向其母亲补交。根据当前社会消费水平上涨因素,各被告每月以给付原告100元零用钱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曹老二自2000年2月份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按每月50元付给原告郭某零用钱
二、被告曹老大、曹老二、曹老三、大女儿、二女儿于本判决生效后即对原告郭某轮流赡养,五被告每月轮流一次,轮养期间其他四被告每月向原告给付100元零用钱。轮养期间原告的医疗费用由五被告共同负担。轮养的顺序按照大女儿、曹老大、曹老二、曹老三、二女儿的顺序依次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