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是一种行骗手段,有过多次版本升级,已由以前的自导自演变为真刀真枪地制造“事故”。它带来的不仅是财产上的损失,还有对生命健康的威胁,甚至会危及到公共交通运输的安全。6月28日,鄢陵县人民法院法依法对“碰瓷高手”王某、赵某进行了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王某、赵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年零六个月。
2009年9月,王某、赵某与刘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鄢陵县城预谋到高速公路上,以驾驶机动车故意碰向他人正在行驶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之手段(俗称“碰瓷”),谋求赔偿。
2009年10月29日23时30分许,王某、赵某与刘某驾驶豫KA5988轿车,行至京珠高速公路河北省涿州境内时,发现一辆皖K42446/K4B77货车在路上行驶,王某驾驶豫KA5988轿车趁货车变更车道之际,故意碰向货车,造成交通事故。在交警处理事故时,因王某没有驾驶证,赵某谎称自己为司机,并利用其驾驶证参与处理该交通事故,获得赔偿款6000元,赃款分肥。2009年11月6日1时40分许,王某、赵某与刘某在连霍高速公路商丘市境内,采取上述方法,骗取司机胡昌会现金11580元,赃款分肥。
鄢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为谋取钱财,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故意碰向他人正在行驶的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王某、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鄢陵县人民法院遂从轻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示:本案具有一定新颖性、隐蔽性,由于事主担心扣分或行政处罚,而外地司机更急于脱离险境,于是大多选择“私了”,直接给予“碰瓷”者钱财,往往使犯罪嫌疑人得逞获“赔”。高速路上遇上追尾,司机切莫慌,小心那是“碰瓷”党,快快求助“110”,不要被犯罪分子钻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