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帮助朋友抢女友,差点自己陷牢狱

  发布时间:2010-07-05 11:17:20


    为帮朋友抢回女友,伙同他人街头刀砍朋友的情敌。7月2日,禹州市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家住禹州的李某和周某是不错的朋友。2007年9月,李某见周某闷闷不乐,便询问情况。周某懊恼地说自己的女友朱某移情别恋,和一个QQ上的同城男子杨某好上了。李某见状便安慰周某。周某心下不平,便邀李某再叫上几个兄弟一起教训一下情敌杨某。李某当即答应。周某随后对朱某说:“把杨某叫来,咱们说说事。”朱某答应。9月24日晚,朱某把杨某约到禹州市建材市场附近。尾随朱某的周某、李某等十余人一见杨某现身,便立刻拥上前去包围住杨某,持刀对其一顿乱砍,后经鉴定杨某为重伤。李某等人随后潜逃。2010年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禹州市法院认为:李某伙同他人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属共同犯罪。鉴于李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铁良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6013045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