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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汇款,就举报你受贿”

----长葛市法院判决一起敲诈勒索案

  发布时间:2010-07-05 11:25:41


    本想借机搞些钱,没想到偷鸡不成蚀把米,反把自己搞进监狱里。6月29日,长葛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

    马某系长葛市某村人,今年41岁。已过不惑之年的他,不思劳动致富,而是整天想投机取巧,致使仅有的小生意经营惨淡。当他得知本村宋某与农村信用社信贷员王某熟悉,便要宋某介绍他找王某贷款。因遭王某拒绝,又风言风语听说找信贷员贷款还需送不少的礼金后,顿生歹意,遂指定妻子李某一个月前在许昌建行开立的账户,自2010年4月16日至20日屡次给王某发短信,以掌握有王某受贿的证据,将在网上公开其受贿行为相威胁,要求王某给指定的账户汇上20000元,王某答应汇款后随即报警,4月23日正准备查验款项的马某,被警方抓了个正着。

    长葛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该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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