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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3+2大专连读未兑现 许昌一中专学校被判退全额学费

  发布时间:2010-07-06 16:20:18


    中专学校在招生时承诺学生在该校上完中专就能直接连读升大专,可中专学习结束后,该校却未能履约。今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依法判决该学校返还学生小燕学杂费3200元及应当享有的中专国家教育补助金3000元,共计6200元。

    2007年3月,张某看到许昌某学院附属中专张贴的招生简章,上面写明:“该中专部是该学院的预科学校,招收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设“3+2”大专和三年制普通中专、两年制职业中专、短期技能培训等教学层次。”看到“3+2”毕业后就能拿到大专文凭,张某遂带女儿小燕(化名)到该校报名计算机专业。为使张某父女放心,该校校长亲自出具能让小燕升入大专学习的保证书一份。后小燕两次共向该校缴纳了3200元的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书费等)。2009年小燕在该校的学习结束后,学校却一直未发放毕业证,更没有让小燕继续升入大专学习。多次交涉无果后,小燕及父亲张某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该校退还其缴纳的学杂费3200元。张某父女在诉状中同时诉称,国家每年为每位中专学生发放有1500元的中专国家教育补助金,两年共发放3000元。根据规定,学校为每位学生办理银行卡,由相关部门直接将该费用拨至学生卡上。但小燕在学校上学期间,银行卡却一直被学校无故扣押,该费用学生从未见过。故张某父女同时要求学校返还克扣小燕的中专国家教育补助金3000元,同时赔偿原告损失6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许昌某学院附属中专未按承诺履行合同义务是造成本案的原因,应当承担本案纠纷的民事责任,原告小燕、张某要求被告退还其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书费等3200元及原告的中专国家教育补助金3000元共计62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高考过后,不少家长和学子开始选择理想的学校,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那些落榜学生。家长和孩子在选择学校时,更多地考虑是未来的就业,这也使得一些学校为扩大学校知名度或是经济利益的驱动,往往会利用家长的这种心理乘虚而入,作出许多承诺,最终却不能兑现诺言。因此,法官提醒广大家长和学子,在选择院校时需谨慎,一是应选择那些有正规办学资质的学校,要了解学校的师资情况,检查学校是否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以免上当受骗。二是不要轻信广告及其言辞、承诺,要分析了解其以往广告的兑现情况。三是看其收费是否合理合法,不要仓促决定与缴费。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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