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鄢陵县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王某、赵某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零六个月。
2009年9月份,扶沟县王某和西华县赵某等人在鄢陵县城预谋到高速公路上,以驾驶机动车故意碰向他人正在行驶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之手段(俗称“碰瓷”),谋求赔偿。
2009年10月29日23时30分许,王某和赵某与他人驾驶一辆轿车,行至京珠高速公路河北省涿州境内时,不顾自己和他人生命危险趁前方货车变更车道之际,故意碰向该货车,造成交通事故,获得赔偿款6000元,赃款分肥。
2009年11月6日1时40分许,王某和赵某又与他人驾驶一辆轿车,行至连霍高速公路商丘市境内时,又趁前方大货车变更车道之际,故意碰向该货车,造成交通事故,获得赔偿款11580元,赃款分肥。
经鄢陵县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和赵某为谋取钱财,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故意碰向他人正在行驶的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