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语有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不满20岁的小伙子董某却在未思及此句话的深刻寓意时,已将自己送进监牢之中。7月13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董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200元。
2010年农历正月十五日下午,被告人董某甲趁邻居董某乙家无人之际,到董某乙家,将其放在堂屋东间枕头下面的现金盗走,后挥霍。
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董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某甲的犯罪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这起盗窃案最终以董某的落网而告终,此时的董某虽以体会到“莫伸手,伸手必被擒”的道理,但却为时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