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不服管理,违犯规章制度,指令工人违章冒险工作,导致煤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7月7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杨松长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7日凌晨5时许,禹州市苌庄乡禹州鹤煤仁和矿业有限公司出现透水事故,致使6名矿工死亡、12名矿工下落不明,直接经济损失1545.18万元。时任禹州市鹤煤仁和煤矿副矿长杨松长,由于不服上级管理机构安监管理,在矿井存在重大责任隐患和先后两次接到上级管理机构停止作业通知书的情况下,仍组织井下作业人员探巷采煤,且在探巷地有明显透水征兆下,继续组织矿工冒险作业,因而造成极其严重后果。被告人杨松长对此事故应负有责任。事故发生后,该矿及时进行了善后处理,与遇难职工家属积极协商并进行了赔偿,共计赔付500多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松长身为副矿长,负责矿井采煤工作,由于不服管理,违犯规章制度,指令工人违章冒险工作,导致该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杨松长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松长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且该矿已积极赔偿遇难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对此作出缓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