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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婚骗财法不容 谈婚娶妻须谨慎

  发布时间:2010-07-14 17:30:50


    都快四十了还是是个光棍汉,听说有人给自己介绍媳妇,乐的一时麻痹大意,被骗走了7000元。7月9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对涉嫌以“说媒”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的被告人史某、辛某、娜某、溪某、可某作出判决,依法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史某、辛某、娜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溪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可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并处罚7000元。

    2009年8月初,被告人辛某、娜某、溪某、史某预谋以给溪某说媒为名实施诈骗。之后溪某将此事告诉与其同居关系的被告人可某,骗钱得手后让可某帮其脱身。2009年8月13日上午,在鄢陵县安陵镇新庄村张某家中,被告人史某、辛某、娜某以将被告人溪某介绍给谢某(男,38岁)为妻之名,骗取被害人谢某人民币7000元。当天,被告人溪某随谢某到其家中居住,四天后,被告人溪某在被告人可某帮助下脱身。赃款被被告人史某、辛某、娜某、溪某等人分肥。

    2010年3月30日上午,公安机关在舞阳车站将被告人可某抓获,在可某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溪某抓获。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多行不义必自毙。经法院审理认为:五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均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史某、辛某、娜某、溪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可某到案后,配合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溪某,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结合案件的其他情节,依照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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