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失态咬耳朵 赔偿损失还判刑
作者:周 源 发布时间:2010-07-15 16:33:36
近日,鄢陵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杜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9年10月20日16时许,鄢陵县陈化店镇杜某与本村村民常某等人在村中饭店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二人因口角发生厮打,杜某酒后失态将常某的右耳朵咬伤。经法医鉴定常某伤情为轻伤。为减轻处罚,取得常某的谅解,杜某的家属赔偿常某各种损失共计4500元。
经鄢陵县法院审理认为,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因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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