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鄢陵县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被告人蒋某、蒋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鄢陵县彭店乡的蒋某、蒋某某与他人预谋后,于2009年10月25日上午,携带铁锹等工具到本村西北角的杨树林内,盗掘一处古墓葬,并在该墓葬中挖出两只陶壶。经许昌市文物部门鉴定,被盗掘墓葬为东汉墓葬,属于文物,为研究该区域汉代墓葬形制、葬制葬俗提供了参考资料,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2009年1月26日,二被告人到鄢陵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鄢陵县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结伙盗掘具有比较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鉴于二被告人投案自首遂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