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原许昌德鑫粮油贸易储备有限公司经理徐某、副经理文某私分该粮库帐外帐资金92.5万元一案,由公诉机关依法对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起公诉。
经公诉机关查明,2009年6月,中央储备粮许昌直属库将下属许昌德鑫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解散时,该公司经理徐某、副经理文某及公司会计仲某(另案处理)共谋后,将该公司经营期间的帐外帐资金隐瞒下来未上交中央储备粮许昌直属库,随后,中央储备粮许昌直属库在许昌库德鑫粮油贸易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成立许繁路分库,由徐某任科长(负责人),文某任副科长,仲某任会计,该部分帐外帐资金继续由仲某在帐外保管。2009年9月至11月,徐某伙同文某、仲某共谋后,将92.5万元帐外帐资金私分,徐某分得赃款37.5万元,文某分得赃款27.5万元,余款由仲某自肥。案发后,徐某分得的赃款已全部追退,文某退赔赃款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文某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徐某、文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徐某、文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同时徐某、文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应按刑法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