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为财逼女友卖淫 施恶行法律不容

  发布时间:2010-07-15 17:31:47


    王某为圆自己的发财梦不惜铤而走险,穷凶极恶地逼迫女友卖淫,然而,不义之财尚未取得,法律严惩就已经来临。7月14日,鄢陵县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8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在许昌市区认识了许昌县灵井镇西员庄村村民员某(女),并与其谈朋友,后王某谎称自己赌博输钱需要还债,将员某骗至鄢陵县南苑宾馆韦某(另案处理)经营的洗浴中心内从事卖淫活动,一段时间后,员某不愿继续从事卖淫活动,王某遂对员某殴打,迫使其继续卖淫,并从中牟利。员某不堪忍受逼迫,喝农药自杀,经救治花去医药费等费用约20000元。案发后,王某家属赔偿员某各项损失共计2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了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铁良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6015952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