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硕鼠”预谋专门偷盗家禽、家畜和农作物,终究受到了法律处罚。2010年7月13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窃案,判决被告人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刘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
2008年年底,被告人刘甲、贾某伙同刘乙(在逃)三人经预谋,刘甲驾驶着自己的红色五菱面包车拉着刘乙,贾某一人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鄢陵县望田镇赵岗村某村老大队院养猪场,将养猪场的猪圈后墙扒开一个洞,偷走黄某、桑某、张某家四头膘猪、一只山羊。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两膘猪价值共计8261元。2009年农历9月,被告人刘甲伙同郭某,将鄢陵县陶城乡某自然村陈某家在其村西北边南北路东侧地里的价值2400元的辣椒偷走300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甲、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甲、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贾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