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同事银行卡,取走现金千余元,自觉神鬼不知,不料却被摄像头拍个正着。7月15日,禹州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400元。
刘某是甘肃省古浪县人,今年刚满18岁,在禹州市龙岗电厂上班。2010年1月29日中午,刘某趁同事丁某外出吃饭之际,翻窗进入丁某住室,略一翻找,便将丁某的工资银行卡找了出来。当天下午,刘某来到某银行的ATM前,将丁某的银行卡插入。想起之前曾无意中听丁某说自己没有修改密码,刘某便输入了银行卡的初始密码。果然顺利进入程序,刘某取走了卡内的现金1200元。而这一取款行为全被银行的监控设备拍个正着。刘某自以为神鬼不知,当天晚上又将银行卡放回丁某住室的原处。
丁某回住室后感到屋内有点异常,他凭直觉来到银行查询账户情况,果然发现银行卡上余额为零。他通过银行监控录像发现了刘某的行为,遂通过单位领导找到刘某。刘某见事情败露就赶快认错,表示次日还款,不料第二天却悄然潜逃。4月23日,潜逃至湖北麻城的刘某被公安干警抓获。
禹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