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属于国有的土地,私自卖与他人并从中渔利,7月14日,鄢陵县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05年11月份至2006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未经依法批准,将位于鄢陵县翠柳路西侧原“祥鸟鸽业有限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7142.17平方米(折合10.71亩)及后面荒地7169.0平方米(折合10.7535亩),划成宅基地,以每处4.5万元至7.3万元不等的价格转让给汪某、罗某等人用于建房,并从中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