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经预谋本想诈骗,因没有机会,便临时决定“来硬的”。昨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桑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0年2月2日上午,被告人朱某、桑某、马某与陈某(另案处理)在长葛市预谋丢包诈骗,当日上午8时许,四人驾驶朱某的豫K56792红色昌河车到鄢陵县陶城乡陶城街农村信用社时,陈某进入信用社踩点,寻找诈骗对象,发现被害人张某取有两万余元现金,即回到朱某开的昌河车内,商量改变作案计划。四人决定趁被害人不注意,将其装钱的黑包夺走。后由朱某驾车尾随张某行至鄢陵县马陶后路村路段时,朱某驾车超过张某,桑某下车到张某跟前,趁其不备,将张某电动车装钱的黑色提包(内有现金26392.96元、存折七张、银行卡一张)夺走。后四人将提包、存折、银行卡等物品丢弃,将现金分肥。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退204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桑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朱某、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