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乡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判令被告机动三轮车司机王某赔偿所送朋友李某的亲属死亡赔偿金、埋葬费、扶(抚)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86万元。
王某与李某是高中时的同学,因二人脑瓜灵活,经商过程中彼此成了合作伙伴,关系更为密切。今年2月的一天下午,二人打理完生意上的事,在城内酒足饭饱之后,“打的”回到了王某的家中。歇息一会儿,王某又差妻子到本村餐馆要了酒和菜以表心意,二人推杯换盏几个来回之后,李某不胜酒力要求回家,王某便开机动三轮车相送。由于天黑,再加上酒精作用,途中路边有一堆石子却没有看见,导致三轮车侧翻,李某被甩出后头部磕在柏油路面上,只有喘气声和偶尔的呻吟声,李某误认为是醉酒现象,就将其送往家中交给其妻。凌晨三点李某心脏停止了跳动。王某闻讯后拿出8000元钱送到李某家中,认为从道义已对得起朋友了,但李某的亲属却持有异议。为此形成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虽然是无偿送李某回家,只要李某坐在王某的车上,王某就负有将其安全送回家的责任。其酒后驾驶,未尽到安全义务,导致李某受伤后死亡,应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