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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大盗十月围攻 作茧自缚被判徒刑

  发布时间:2010-07-30 16:43:45


    瞄准网吧、旅馆,专偷电脑及配件,7月28日,禹州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600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苏某现年20岁,张某现年23岁,平常是不错的朋友。张某曾因抢劫罪于2007年1月被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苏张二人没有什么正经工作,无所事事的他们整日和其他朋友去网吧靠网游打发时间,但经济却每况愈下。“穷则思变”的二人把心思用在了网吧及旅馆的电脑上。凭着日常积累的电脑知识,二人把盗窃之手伸向电脑及其配件。

    2008年10月,苏某、张某伙同朱某(在逃)预谋后前往禹州市朱阁乡一网吧,由朱某翻墙进入网吧盗出某品牌19英寸电脑液晶显示器一台,苏某在墙上负责搬运,张某驾车在墙外负责接应。案发后该电脑液晶显示器经鉴定价值1081元。

    2008年10月,苏某和另外二人朱某、席某(在逃)预谋后,由席某在禹州市游园旅社开设房间后于凌晨四点半左右盗出该旅社的电脑主机一台,苏某在旅社外面负责租车接应。案发后该电脑主机经鉴定价值2293元。

    2008年10月,苏某和朱某预谋后窜至禹州市东方网吧,朱某到二楼包厢将一台电脑显示器数据线剪断后盗出某品牌19英寸电脑液晶显示器一台,苏某负责在吧台一侧挡住老板视线作掩护。案发后该电脑液晶显示器经鉴定价值950元。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参与盗窃3次)、张某(参与盗窃1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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