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狱出来未满一年,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7月29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三年。
崔某为鄢陵县安陵镇人,2007年9月2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出狱后的崔某本应好好做事,重新做人,而他却不思悔改,在2010年1月间,伙同同村村民张某(已判刑)先后到鄢陵县大马乡的“吉祥饭店”和“万客来超市”,以威胁手段向店主索要现金计1600元余元;又伙同梁某、刘某(另案处理)等人窜至鄢陵县彭店乡彭南村,将该村村民陈某、马某二人强行带至柏梁镇一饭店,以威胁手段向二人强行索要现金3000余元,所得赃款几人分赃后挥霍一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崔某曾因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