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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一石料厂非法制造炸药超1100公斤

  发布时间:2010-08-02 16:38:56


    为维持石料厂的生产,竟然私自制造、储存炸药1100公斤,7月28日,禹州市法院判决宋某、李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姜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免于刑事处罚。

    宋某是禹州市浅井乡人,今年44岁,2005年宋某在浅井乡开办了一石料厂,主要经营建筑用灰岩开采、销售业务。2010年初,该石料厂未获得政府批准复工生产,不能到公安机关购买炸药进行生产。眼看着每日停产亏损生意,心急火燎的宋某便与石料厂职工李某商议自制炸药,二人一拍即合。4月的一天,宋某将购买的1吨硝铵磷和自家的50公斤麸子、50公斤硫磺拉到石料厂,与李某及另三个炮工(在逃)一起将上述物品拌和后磨制炸药约1100公斤。事后,宋某等人将炸药储存在该石料厂保管员姜某处。姜某在明知炸药为非法制造的情况下而予以保管。4月11日下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后到石料厂将非法制造的炸药当场查获,经鉴定宋某等人制造的粉末具有爆炸性能。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李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制造爆炸物,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系共同犯罪,鉴于宋某有立功表现,且二人确因生产经营所需制造爆炸物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对二人从轻处罚。姜某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的爆炸物而予以储存,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鉴于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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