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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一时淫欲蒙心 强奸幼女受刑

  发布时间:2010-08-04 15:26:58


    20岁左右正是青春年少,奋发图强的年龄,而23岁的陈某一时糊涂,在明知马某还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终害人害已。8月2日,鄢陵县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0年3月2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在鄢陵县大马乡前张村李某家堂屋东套间内,在明知鄢陵县安陵镇居民马某某(女,1996年4月17日出生)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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