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瞄准一家四次偷光全部家当 获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发布时间:2010-08-06 10:26:37


    瞄准一家偷东西,大到电冰箱,小到一瓶酒,“一个也能不少”,8月3日,禹州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陈某出生于1991年,小学毕业后没有再上学,整日在社会上混,逐渐染上了偷盗的恶习,且自诩技术高超。2010年4月的一天,陈某和同伙等人潜至禹州市山货乡赵某家盗窃电视机两台。陈某发现赵某家防盗措施很薄弱,就打算再次“光顾”。没过几天,陈某等人二次潜至赵家,盗出电冰箱一台、缝纫机头一个、空调一台。两次得手的陈某得到极大鼓励,决定第三次行动,同月,陈某和同伙三次潜至赵家,盗出水泵两台、空压机一个、电动机一个。几乎上瘾的陈某决定再接再厉,又和同伙四次潜至赵家,却发现几乎没有可偷的东西,就将一个电饭煲、五瓶白酒“顺走”。

    赵某家里一个月内几乎被盗空,遂赶快报案。经鉴定,赵家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0221元。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铁良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6212290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