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刑事判决书揭开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的借款真相。昨日,依据这份判决书,魏都区法院对这起借款案件进行了再审,并最终做出再审判决:撤销此案的原审民事判决;驳回借条持有人、原审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
2007年11月,陆某到魏都区法院起诉,称2006年11月肖某借其现金3万元,双方约定两个月后偿还。到期后,肖某却以种种理由借口不还,故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肖某还款。陆某同时出具肖某亲自书写的借条一份。庭审中,肖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原告主张。法院原审在审理时查明借条属实,认为能作为案件认定事实的根据,故在2007年12月判决肖某偿还陆某借款3万元。
2009年2月,肖某在判决书生效一年多后,陆某以此笔借款属赌债为理由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以肖某欠陆某的3万元是赌债为由于同年7月向魏都区法院提起抗诉。该院于同年9月立案。
魏都区法院再审中查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做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认定,2007年10月陆某给肖某打电话索要3万元赌债,肖某父亲为帮儿子躲避赌债,和陆某约定了见面地点后将陆某砍成轻伤,肖某父亲因此被判刑。
魏都区法院再审认为,肖某于2006年11月9日给陆某所打借条上的3万元,已经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为赌债。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故陆某的主张违反了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法院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