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人单独取款,趁人不备夺走,8月4日,禹州市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某、张某均犯抢夺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李某、张某今年三十多岁,没有什么正经工作,却逐渐学会了骗人钱财的伎俩。2010年3月25日,李某、张某和另外两人预谋后,分乘两辆摩托车去到禹州市范坡信用社附近准备实施诈骗活动。这时忽然发现一男子手拿提包从信用社里走了出来,把手提包放到自行车前的车篓内就骑车走了。“好机会,跟上!”李某、张某对另外两人示意,四人遂悄悄跟住改名男子。走至人少处,李、张二人示意另外两人超车走在该男子前面,使得男子车速减慢,李张二人忽然加油赶至男子车旁,趁其不备,将自行车篓内的手提包抢走,然后加油门快速离去。男子手提包内装有刚取出来的存款8040元。李、张二人将所得赃款四人各分1700元,余款四人共同挥霍。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他人不备之机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遂作出上述判决,对另外两人认定为从犯,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