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这位员工“惦记”老板 伸手盗窃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0-08-09 10:25:17


    8月6日,鄢陵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曾将黑手伸向老板的被告人刘某因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10年6月14日晚,时为“天天粥屋”服务员的被告人刘某到“天天粥屋”二楼其住处后,从二楼操作间窗户翻进老板田某的住室上网聊天。次日上午八、九时许,被告人刘某撬开被害人田某住室抽屉,将放在抽屉里的一个黑色钱包及包内的500余元现金、两条黄金项链(价值5239元)盗走。后两条项链被被告人刘某不慎丢失。案发后刘某家人退赔被害人田某现金6000元。

    2010年6月25日刘某到鄢陵县公安局安陵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偶犯,并已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其他情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铁良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62122843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