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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家”起纷争 法官断清“家务事”

  发布时间:2010-08-13 09:39:37


    “杜法官,对方已将钱打到我们公司的账户上了。太谢谢您了,通过这场官司,我们两家企业之间的问题彻底解决了。”7月30日下午,接到许昌市某电梯公司负责人打来的电话后,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承办法官感觉到一种前所未有的轻松。

    许昌某电梯公司原是我市某集团企业的子公司。2007年下半年,该电梯公司吸收外省一家企业的股份,从某集团企业中分离出来,但两家企业在经营上仍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2006年,在某电梯公司分离出来之前,某集团企业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对外账进行统一清理,某电梯公司曾委托某集团企业催要该公司被丁某等人侵占的货款。

    2008年1月,某集团企业向某电梯公司通报,共为该公司追回欠款42万元,但他们在统一清理外账过程中付出了许多人力、物力和财力,应当从中扣除差旅费、诉讼费等20万余元。某电梯公司不同意某集团企业的说法,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无果。2010年3月,某电梯公司以某集团企业当时没有及时向该公司通报催款情况,并且一直不返还本该属于他们的货款为由,将某集团企业告上法庭,要求某集团企业支付欠款42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承办法官法官接到该案后,考虑到这两家企业均为我市的重点企业,且业务往来频繁,如果处理不当不仅影响两家企业的关系,而且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和当地社会的稳定,于是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起初,由于两家企业参与调解的都是代理人,前几次调解都无较大进展。

    转眼进入了7月,双方虽一致同意由法院调解,但就还款金额却迟迟达不成协议,法官看在眼里急在心里。为了能尽快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法官给两家企业的有关负责人打电话,邀请他们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参与调解。7月中旬,两家公司的有关负责人终于坐到了一起。法官提醒他们要着眼企业的长远发展,本着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态度,积极协商解决目前双方存在的纠纷。在情、理、法的碰撞中,两家企业的有关负责人都表示可以作出让步。

    接下来,法官又组织双方对某电梯公司当年的欠款逐一核对。7月22日,在第七次调解过程中,双方终于达成共识:某集团企业于7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某电梯公司37万元,至于其余的5万元及逾期利息,某电梯公司自愿放弃。

    看到双方握手言和,法官也十分高兴。为了让企业感受到法院真心为企业发展解忧的决心和诚心,法官及时向法院领导汇报,经法院领导同意,为原告某电梯公司减免了3800元诉讼费。两家企业的代理人握着法官的手一再表示感谢。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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