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法面对前女友与其他男子同居一室,醋意大发,迁怒于人,大打出手,持酒瓶恶狠将情敌砸伤。日前,被告人刘某以故意伤害罪被鄢陵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6年12月1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刘某向其前女友李某的室友谎称李某和他未带房门钥匙,从而借得其前女友居住处的外门钥匙,然后窜至该处,开门进入房内后发现李某卧室门被反锁,遂叫出李某。李某出来后将卧室门带上。被告人刘某在得知卧室内还有另一陌生男子时,用力将卧室门踢开并冲进屋内,拾起墙角放置的啤酒瓶对被害人张某的头部、身上进行击打,致使被害人张某的头部、身上多处流血。后刘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系偶犯,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