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只小小的灯笼,宋某与程某互不相让,结果一人被打成轻伤住院,花去医疗费一万余元,一人锒铛入狱。2010年8月11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宋某系鄢陵县马栏镇某村人。2010年2月21日上午,宋某之父在鄢陵县马栏镇牛集村绳会上从程某卖灯笼摊处给其孙子买一灯笼。回家后发现灯笼有点小毛病,就又到绳会上找到程某要求调换。程某认为系人为原因造成,不予调换。二人由于话不投机,随发生口角。此时被告人宋某赶会路过此地,见其父正与程某发生争执,顿时火冒三丈,不由分说,上前用右拳照程某的右眼打去,程某的右眼当即鲜血直流,被人送进医院抢救治疗。经鄢陵县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程某的右眼损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宋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各种损失共计30000元,被害人要求对被告人宋某免除或者从轻处罚。
鄢陵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宋某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民事部分已赔偿,已征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宋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遂从轻对宋某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