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盗窃被发现 持刀威胁性质变
作者:许昌县人民法院 宋志敏 发布时间:2008-05-27 10:04:01
海某在对他人的商店实施盗窃时被发现,竟进行威胁并用匕首将店主女儿刺伤。5月22日,海某因犯抢劫罪,被许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今年1月14日凌晨,家住许昌县艾庄回族乡的海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该乡一商店内实施盗窃时,被店主及其家人发现。海某为逃离现场,手持匕首威胁店主及其家人,并将上前夺其匕首的店主女儿刺伤。随后,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许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某属抢劫未遂。但由于其既未抢到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后果,故作此判决。
责任编辑:孙胜利
〖关闭窗口〗
豫公网安备 410105020044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