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自1999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与同伙梁某某、樊某某盗得一辆红色昌河面包车后就销声匿迹了。十年的隐姓埋名使他天真地以为其犯下的罪行已经逃过了法律的制裁,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8月17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梁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4000元。
1999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梁某伙同梁某某、樊某(二人均已判刑)到鄢陵县城管局院内盗走城管局的一辆红色昌河面包车(价值46640元),后销赃途中翻车,三人弃车而逃。此后梁某逃往外地打工一直不敢再露面,直到2009年被公安机关抓获。
鄢陵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其他情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