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普通的取款因何引发了一场民事诉讼?客户到底取了22800元还是28000元?是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还是另有隐情?孰是孰非,双方各执一词。最终还是监控录像“道出了”其中原委。2010年8月1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不当得利案,判决华某返还许昌市邮政局某储蓄所5200元。
2007年12月27日,许昌市民华某持银行卡到许昌市邮政局下属的一家储蓄所要求支取存款22800元。该储蓄所工作人员在核对华某的取款手续后,为其办理取款业务,并将取款22800元的凭证打印后交华某确认,华某在客户栏签名确认。由于该储蓄所工作人员疏忽,实际向华某支付28000元。后储蓄所工作人员对账时发现短款,经过对账目核对、调阅监控录像,该储蓄所发现多支付给华某5200元。为此,该储蓄所在多次找到华某讨还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华某表示自己没有多取钱,同时向法庭出示取款单,取款单据上的确显示华某取的是22800元。储蓄所也将华某取款时的监控录像提交法庭,录像显示华某取款时储蓄所工作人员向华某支付了2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华某到储蓄所取款时,由于储蓄所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多支付给华某5200元。原告储蓄所不仅证明了被告获得利益并使自己受有损失,还证明了被告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应属不当得利,华某应当将多得的5200元予以返还。华某辩称的依据具有一定的证明力,但储蓄所调取的监控录像证明力大于取款凭条的证明力,更加具有客观真实性,法院对原告储蓄所多支付给被告华某5200元予以认定。因此,法院对华某的证据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的构成有三个要件,一是一方获得利益;二是他方受有损失;三是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在诉讼中,以上三个构成要件均为案件的证明对象,必须由当事人加以证明,才能成立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