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制坯取土,将平地挖成一大坑,停业后未复耕,亦未采取任何防范和保护措施,致使一名三岁幼儿不慎落入坑内,溺水死亡。日前,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侵权纠纷案,判决五名窑主共同赔偿死者父母六万余元。
1997年,苏某等五人共同承包了一砖窑场,因取土将土地吃平后,又继续下挖,形成了一深达2米,面积数亩的大坑,常年积水。2005年,土地管理部门责令该砖窑场停业。停业后,五名窑主对大坑未填土复耕,仍保持原状。前不久,住在附近的一名三岁幼儿在坑上面玩耍时,不慎落入坑内溺水身亡。幼儿父母悲伤之余将五名窑主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条例》规定,土地适用“谁破坏、谁复垦”原则,五名窑主在挖土形成大坑后,有义务将大坑填平复耕,而五被告在停业后却对大坑“置之不理”又不设立任何警示标志或护拦等防范措施,对幼儿的死亡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幼儿父母作为监护人监护不力,亦有一定责任,遂判决五被告承当3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五被告已按判决履行了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