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腰鼓时突然感到右肩疼痛不堪,而在随后的两次检查中医生都将肩关节脱臼诊断为肌肉拉伤进行医治,导致原本可以不用手术治愈的杨老太又挨了一刀。杨老太认为医院诊查时未做拍片等必要检查,属于误诊误治。为了讨说法,杨老太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医院承担40%责任,赔偿杨老太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0560元。一审判决后,医院不服提出上诉。8月20日,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当庭支付了9000元。
2008年7月16日下午,许昌的杨老太在打腰鼓时突然感到右肩疼痛,后被120救护车送到许昌市某医院就诊。医院接诊后认为杨老太属肌肉拉伤,当时并未对杨老太进行治疗。第二天,疼痛不堪的杨老太再次到该医院,该院医生经诊断后为其开出了部分治疗疼痛药物后未进行其他治疗。随后,杨老太到许昌市按摩医院进行按摩治疗,并进行了电疗等辅助治疗。由于效果不明显,同年11月14日,杨老太在许昌市按摩医院进行X光线拍片,发现自己右肩关节脱位(脱臼)。之后,杨老太又到郑州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郑州骨科医院、河南省中医院等处进行检查 ,结论均为右肩陈旧性关节脱臼。2008年11月29日原告在洛阳正骨医院进行了手术,将脱臼关节外展架固定,花费医疗费23939.15元。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杨老太提供的挂号费单据及病历足以证明其两次在医院就诊的事实,医院对此事实也予以认可,因此双方属明确的医患关系。医院在对杨老太两次就诊时均未查出杨老太右肩脱臼的病情,致使其的右肩转化成陈旧性脱臼,并进行了手术治疗,支付医疗费23939.15元及交通费2462元。因医疗损害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医院在诉讼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本案中对杨老太的损害事实无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对杨老太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又因杨老太经该医院诊断后,在病症症状未减轻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复诊、复查,致使脱臼变化为陈旧性脱臼负有主要的责任。据此,杨老太应承担60%的责任,医院承担4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