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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六旬贩卖毒品 判处刑罚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0-08-25 15:38:48


    年近六旬,本应享受天伦之乐的她,却因贩卖毒品8月24日被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同案犯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家住禹州市褚河乡某村。年过六旬的她家境贫困,一个偶然的机会听说贩卖毒品能挣钱,随走上了这条发财之路。

    2010年6月7日上午,被告人郭某在禹州市药城北六路出售给吸毒人员张某400元的毒品海洛因1包。

    2010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郭某在禹州市东商贸南外九路出售给吸毒人员张某400元的毒品海洛因1包。

    2010年6月9日下午,被告人郭某在禹州市东商贸南外九路出售给吸毒人员张某400元的毒品海洛因1包。

    被告人郭某三次贩卖毒品频频得手获利,又与刑满释放的被告人李某联手做起大买卖。  

    2010年6月1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许昌市戒毒所附近向郭某出售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21克、咖啡因4.3克及毒资15000元。随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郭某家中查获毒品海洛因5.2克、咖啡因2.1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供他人吸食,严重危害公民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郭某贩卖毒品海洛因3次共计3包,另购买毒品海洛因21克、咖啡因4.3克用于贩卖,属多次贩卖毒品;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1次,共计海洛因21克、咖啡因4.3克。被告人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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