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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应外合偷盗电脑 既领徒刑又判罚金

  发布时间:2010-08-26 10:39:28


    为遮人眼目偷电脑,伙同他人分工合作、里应外合,但最终难逃法律追究。8月24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600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张某家住同村, 初中毕业就辍学在家,整天昏昏度日。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苏某伙同孙某、席某(在逃)等人预谋后,由席某在禹州市游园旅社开设房间后于凌晨四点半左右盗出该旅社的电脑主机一台,被告人苏某和孙某在旅社外面负责租车接应。经鉴定,该电脑主机价值人民币2293元。

    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苏某和朱某预谋后窜至禹州市东方网吧,朱某到二楼包厢将一台电脑显示器数据线剪断后盗出冠捷牌19英寸电脑液晶显示器一台,被告人苏某负责在吧台一侧挡住老板视线作掩护,盗窃得手后苏某将该显示器以4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经鉴定,该电脑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950元。

    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苏某、张某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禹州市朱阁乡某网吧附近,由王某翻墙进入网吧盗出飞利浦19英寸电脑液晶显示器一台,朱某在墙上负责搬运,被告人苏某、张某驾驶出租车在墙外负责接应。盗窃得手后,张某以400元的价格购得该显示器。经鉴定,该电脑液晶显示器价值人民币108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某、张某均参与了犯罪预谋,实施了盗窃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案发后赃物已追退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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