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了酒不在家睡觉,反而到处乱跑,结果伤了他人。鄢陵县法院以被告人汪连锋犯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3日晚10时许,被告人汪某酒后在本村先对其父汪某某进行辱骂,后用砖头砸其父亲汪某某及本村村民汪甲,砸住汪甲的左胳膊后,又用砖头砸彭店蒋庄村的石某,将石某的头部砸伤(经鉴定为轻伤)。当地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到达现场后,依法对汪某进行传唤,汪某从其厨房拿出一把菜刀对现场民警进行追砍。后被民警制服,当场将其抓获。
另查明,2001年6月24日,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石某达成赔偿5000元医药费及各种损失的书面协议,被害人要求不追究被告人的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