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伐树36棵,已构成滥伐林木罪。8月30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宋某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下旬,被告人宋某伙同王某在禹州市文殊镇某村桃园周边,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滥伐桐树等树木共计36棵,经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总蓄积为11.6875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系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如.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森林只能合理采伐,凡采伐林木都必须申请采伐林木许可证,不准进行计划采伐和无证采伐。“滥伐”,是指虽经国家林业管理部门批准进行采伐,但在采伐过程中不按照林业管理部门指定的采伐区域、采伐要求、采伐数量、质量和方式进行,而是任意乱砍滥伐或者超越采伐计划和采伐权限,擅自采伐林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