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后为躲避法律追究,外出打工五年后仍被抓,2010年9月5日禹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禹州市鸿畅镇某村为发展该村灌溉和养殖业与禹州市电力安装公司协商后,2005年5月1日,在禹州市鸿畅镇某村村南架设低压动力钢芯铝裸导线3400米。电线刚架设好就被邻村的杨某及被告人王某盯上,2005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某及杨某带着钳子爬上电线杆将电线铰断,用三轮车将盗割的电线3400米存放在杨某亲戚家中,没想到次日上午就被发觉,被告人王某外逃至今。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869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低压动力线,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