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9日,禹州市法院连续两天下发两个判决,判处原禹州市房管局党委委员董某,原禹州市房管局市区房产管理某所所长王某犯受贿罪,均处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刑罚。
自2007年元月至2010年6月,董某在任禹州市房管局党委委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安排他人到房管局上班,或者吩咐下属为他人办理个人开发住宅楼房产证,或者以为某房地产公司承揽到市政府廉租房建设工程项目为由索贿,先后收受他人财物计7万元,其中索取现金5万元,受贿2万元。2010年7月26日,经许昌市检察院决定,禹州市公安局于7月27日逮捕董某。董某被传讯后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认罪,又退出全部赃款,并写出悔罪书,表示悔罪。
自2007年11月到2009年3月,王某在任禹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区房产管理某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给个人或者房地产公司办理房产证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受贿7次,计现金67000元。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向检察机关退赃67000元。2010年8月9日,经许昌市检察院决定,禹州市公安局于8月10日逮捕王某。
禹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王某二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二人犯罪后能够认真悔罪,积极退赃,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缓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