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8日,借错车与错开车的赵某、李某,尽管极不情愿,但慑于法律的威力,终于各自支付17000余元为自己的行为买了单。
事情是这样的,2007年11月10日中午,车主赵某的儿子小赵与李某等人一起喝酒后,由李某驾驶赵某的面包车几个人一起为他人办事,16时许,李某驾车与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杨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酒后驾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并对其进行了处罚。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杨某将赵某与李某诉至长葛市法院要求赔偿。
长葛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酒后驾驶赵某的面包车,根据双方的主张及证据不能认定李某的驾驶行为是受托行为或擅自驾驶行为,但从外在表现形式分析,认为是小赵酒后无法驾驶,李某是在为小赵利益而为,赵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应负对自己车辆管理不善的责任,李某酒后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法院进一步明确指出二人一个对自己车辆管理不善让喝酒的人驾驶,一个酒后驾驶致杨某受伤,均有过错和责任,遂判决二人共同赔偿杨某各项费用共计33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费用。
判决生效后杨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李某认为自己为别人帮忙赔钱太亏,赵某则认为不是自己驾驶出的事故,二人都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和责任,不愿承担责任,不积极履行义务。经过法院执行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二人最终依法履行了判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