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出了交通事故,作为父亲不劝儿子主动投案,而是为子顶罪,获得了徒刑后悔已晚。
2010年4月16日20时25分,鄢陵县柏梁镇高某驾驶豫KWA816小型普通客车沿鄢陵县花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6KM+600M处时,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黄某相撞,造成黄某当场死亡、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高某打电话告诉其父,高某之父到事故现场后,高某与其父商量由其父顶罪,之后高某离开现场。2010年4月16日鄢陵县公安局以高某之父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将其刑事拘留,2010年4月30日鄢陵县公安局以高某之父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将其逮捕,2010年6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2010年7月27日高某向鄢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0年7月28日鄢陵县交警大队认定高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鄢陵县法院审理认为,高某之父明知交通事故是高某造成的,而向鄢陵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假证明,造成错捕,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鉴于高某之父自愿认罪以及对被害人的赔偿已到位,从轻作出判决,判处高某之父管制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