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和席某都住在魏都区七里店办事处,两家本是邻居,郭某却将席某告上了法庭,起因是席某砸毁了郭某家房后的排水墩,侵犯了郭某的“排水权”。10月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席某为郭某家修复排水墩。
郭某和席某是前后邻居,中间隔着一条过道。郭某为了防止自家房屋过于潮湿,在后墙处的5个排水管下分别设置了5个排水墩,以便于及时将雨水排走。不料这一举动引起了席某的不满,席某认为这5个排水墩影响自己正常出行,便在郭某家的房后堆积了不少杂乱的碎砖头,将5个排水墩遮盖了起来。郭某准备将这些碎砖头清除,却遭到了席某的制止,席某一怒之下还砸毁了郭某家的排水墩。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郭某为防止房屋潮湿而在后墙外设置排水墩的做法并无不妥,因此,席某应当承担为郭某家修复排水墩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