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4日6时许,韩某驾驶一辆机动三轮车行驶至鄢陵县彭店乡路段时,因躲避对方车辆,撞上了堆放在路侧的搅拌机。导致乘坐人韩某之妻当场死亡。韩某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固然因违法占用公路人员堆放物品引起,但亦与公路局疏于管理有关,因此要求公路局与违法占用公路的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公路局辩称事故的发生是因他人违法占用道路造成的,与公路局无因果关系,要求驳回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公路局作为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路进行管理和养护,负有保障公路畅通的职责和义务。然公路局疏于管理,对违法占用公路行为未采取措施,未将障碍物及时予以清除,与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故鄢陵县法院一审判决公路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万余元。
本案的审理,给行政执法机关敲响了警钟,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一定要切实履行职责,该管的一定要管,否则,即便是由他人之间发生侵权纠纷,自己也会“引火烧身”,承担起如本案所发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