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27,魏都区人民法院七里店法庭大门前响起了欢快的鞭炮声。来自许昌市妇联权益部的郭汶青部长代表涉案当事人将一面绣有“秉公执法、明察秋毫、雷厉风行、公正无私”的锦旗交到该法庭庭长臧东亮手中。自此,一起福建、河南两省妇联高度关注的涉侨眷抚恤金案,在许昌市妇联、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参与下,由魏都区法院七里店法庭成功调解。
代某是福建省福州市人,林某是我国清末著名爱国将领林则徐的第五代嫡孙、新加坡归国华侨,生前曾担任许昌市政协副主席(非驻会)、侨联主席,并在被告许昌市某高中任教。2002年,林某回福州老家看病时认识代某,并于当年6月登记结婚,二者均属再婚,当时林某83岁,代某60岁,两人婚后在福州代某的小女儿家生活。
2009年1月11日,林某去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病亡后,原单位应以其生前20个月的基本离退休费为标准发放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作为林某的妻子,代某数次到林某生前单位某中学领取抚恤金。但学校认为,代某没有与林某的子女协商好,暂不能发放,并通知林某的子女也赶到现场,结果代某和林某的子女不欢而散。某中学便以林某的子女不同意、存在家务纠纷为由,拒绝向代某支付这笔抚恤金。为此。原告代某多次到许昌市妇联、河南省妇联要求该中学支付上述款项,但代某与林某子女因在如何分配该抚恤金的问题上分歧较大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代某通过福建省妇联向河南省妇联反映此事。河南省妇联高度重视,迅速责成许昌市妇联尽快协调处理。与此同时,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也将此事函告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希望能够提供法律援助。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函后迅速为代某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随后,许昌市妇联与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多次与许昌市某高中协调处理此事,一直未果。2010年6月11日,原告代某委托许昌市法律援助中心马丽萍向魏都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许昌市某高中支付抚恤金。立案时,考虑到代某的实际困难,法院为其减免了诉讼费。
诉讼中,林某的三女和一子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该院承办法官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抚恤金是单位给予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金和经济补偿金,不属于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主要或部分供养死者的人。代某作为林某的妻子,在林某生病期间悉心照顾林某,且年事已高,无工作能力,理应得到这笔抚恤金。据此,法官决定结合原告及林某四个子女的心理状态及上述法律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说服教育工作。
首先,承办法官向林某的四个子女讲明法律及有关抚恤金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在分配抚恤金时也是按照主要照顾、优抚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分配。同时法官也向代某讲明,分配抚恤金要兼顾其他亲属,而不是完全由配偶取得。考虑到代某对林某照顾较多,林某去世后,代某又体弱多病、经济困难,患有白内障,因无钱医治已双目失明,在分得抚恤金时应当多分,而林某的子女都已成年,不需要林某扶养,在分抚恤金可以适当少分。
经过法官多次释法析理,反复讲解,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双方约定,某中学发放的4.5万余元抚恤金,代某领取3万余元,林某的子女领取1万余元,林某的子女对代某曾借林某钱款一事放弃主张权利。8月10日上午,林某所在中学将代某所得的3万余元抚恤金通过邮局从许昌寄出。最终,该案以原告撤诉结案,当事人双方对结果均表示非常满意。福建省妇联、河南省妇联及许昌市妇联亦对魏都区法院公正司法、热心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的精神给予了高度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