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动态 -> 以案释法

安全存隐患液化气爆炸 职工被烧伤单位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0-10-19 09:40:14


    说起液化气安全,或许很多人都觉得是老生常谈,然而因忽视液化气安全所发生的“悲剧”却频频上演……,本案就是因陈明(化名)所在单位对液化气安全防范方面缺乏足够认识,导使陈明在做液化气实验时炸受。近日,魏都区法院判决陈明所在单位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4770.5元。

    2004年7月6日,陈明在单位新建成的实验室通风橱内做液化气实验时,因实验室抽风设备在运行中产生火花,引起实验室瞬间着火爆炸,造成陈明全身47%面积深Ⅱ度严重烧伤。经有关部门鉴定,陈明的伤情为六级伤残。陈明认为,该事故给他的经济和精神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伤害,尤其在夏季,因受伤部位汗液排出不畅而痛苦不堪,每年夏季都需外出避暑或闭门不出,为此,每年都要增加很大的额外支出。同时,由于肢体功能受限,也陈明给生活和工作造成了许多不便。虽然陈明所在单位赔偿陈明11242元的伤害赔偿金,但这点赔偿与他所受伤害和痛苦相比,差距甚远。陈明于2008年12月20日向许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许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3月12日作出许劳仲不字(2009)第2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随后,陈明多次与单位协商此事无果后,陈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明在单位工作期间因实验室抽风设备在运行中产生火花而引起液化气爆炸,造成陈明全身47%面积深Ⅱ度严重烧伤,陈明受伤属于工伤性质,已构成六级伤残,此次事故是由于单位没有履行我国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法定义务所造成的,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判决陈明所在单位赔偿陈明残疾赔偿金11470.5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124770.5元。

    如今,天然气也逐渐走进千家万户,安全问题同样不容忽视。专业人员提醒:用户应当积极检查煤气管道,使用密封防漏安全性好、便于管道在墙内转弯的三通切换阀;紧闭门窗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关闭煤气和液化气的阀门,尽量保持空气流通。

责任编辑:刘铁良    


关闭窗口

地址:许昌市前进路中段   
邮编:461000 电话:0374--2929115  
您是第 6022591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