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欠儿子工钱不按期支付,六旬老太亲自替儿讨债,不料反遭捶胸倒地。10月18日,禹州法院对这起侵害健康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顾老太840元。
顾老太家住禹州市范坡乡某村,今年62岁。2009年顾老太的儿子为同村人张刚(化名)建房,张刚欠下顾老太儿子工钱3200元。见到张刚迟迟不还工钱,顾老太不禁替儿子着急。
2009年8月26日,顾老太带着儿子、儿媳来到张刚建房处讨要工钱。双方你言我语很快便争吵起来。顾老太颇为不满张家人的态度,从旁拾起一根竹竿将建房所用的电线敲下来,意欲阻拦张刚施工。张刚的哥哥张某见状将竹杆从顾老太手中夺下,并上前与顾老太争吵,顾老太见张某来势汹汹,不禁用手推了一下张某,不料激怒了张某,张某不管顾老太62岁的高龄,握起拳头朝顾老太的胸口捶去,顾老太当即被捶倒在地。
顾老太随后被送到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8月27日禹州市公安局作出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顾老太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顾老太多次与张某协商赔偿事宜而未果。顾老太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健康权应受保护。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故意或过失的,应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顾老太与张某作为同村村民,应互谅互让,通过合法手段化解矛盾。顾老太替儿讨债本无过错,但用竹杆捅掉正在使用的电线可能造成他人损害,其行为存在过错,应为此当承担相应责任。顾老太用手推张某,并未张某造成损害危险,但张某用拳头捶击顾老太胸口则造成损伤,故存在过错。结合案情,法院酌定被告张某承担原告顾老太60%的赔偿责任。误工费、护理费按照实际住院的时间予以计算,交通费因无证据予以支持故不予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合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