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25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四年、五年。
2009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与张某丙(另案处理)预谋后,由李某驾驶自己的五菱面包车,四人携带撬杠等工具到鄢陵县马坊乡左岗村刘某家的养猪厂,由被告人李某在路边接应,张某甲放风,张某乙、张某丙在刘某家养猪厂西边墙上扒一口子,从猪圈内赶出九头猪(经鉴定价值11385元),因猪大只装走七头,后由张某甲销赃,赃款分肥。另外两头猪被刘某找回。
2009年11月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预谋后,由李某驾驶自己的五菱面包车,三人携带撬杠等工具到鄢陵县彭店乡孟庙村西边王某家的养猪厂,由被告人李某驾车在路边接应,张某甲、张某乙在该猪厂墙上扒一口子,从猪圈内赶出十二头猪(经鉴定价值7920元),在赶猪过程中,因猪叫而将其中一头猪杀死在该猪厂东边地里,把其余十一头猪装车盗走,后由张某甲销赃,赃款分肥。
2010年1月3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预谋后,由李某驾驶自己的五菱面包车,三人携带撬杠等工具到鄢陵县马坊乡钦桥村西边韩某家的养猪厂,由李某驾车在路边接应,张某甲、张某乙在该猪厂南边墙上扒一口子,从猪圈内赶出七头猪(经鉴定价值7420元),向南赶至几百米外的庄稼地时,因被发现,弃猪而逃。该七头猪被韩某找回。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本案的其他情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