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年轻父母外出打工人数的增多,留守儿童的问题日渐突出,关于留守儿童的犯罪案件也时有发生。鄢陵县人民法院在2010年10月25日依法审结了一起关于留守儿童的强奸案,令人深思。
案情大概是这样的: 2009年10月份的一个星期五晚上,被告人刘某到本村父母均在外打工的杜某家中,在明知杜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此后至2010年5月13日,被告人刘某多次到杜某家中与其发生性关系,致使杜某患上急性应激性精神病。
2010年5月18日,被告人刘某禁不住内心的自责主动到县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鄢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仍长期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造成被害人患上了急性应激性精神病,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多次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其他情节,依法以强奸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