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盗窃,父亲规劝,不料竟引发儿子不满举刀砍爹。10月25日,禹州市法院一审判决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
岳某生于1982年2月,住禹州市区。因犯盗窃罪,2009年3月23日被禹州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满释放后,岳某仍旧不思悔改,父亲见状,心中伤痛,经常苦口婆心规劝岳某。2010年7月18日上午,岳某的父亲再一次规劝儿子弃旧恶洗心革面,不料竟然引发岳某不满,激怒了岳某。岳某从厨房里掂出一把菜刀向父亲头部、颈部等处乱砍。后经鉴定为轻伤。很快岳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岳某主观上有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故意,客观上有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岳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